木工车床是由床身、安装在床身的导轨尾部的尾座、安装在床身的导轨中部的刀架、安装在床身头部的床头箱、安装在床头箱上的主轴及其上的卡盘、安装在床头箱上的电机、安装在电机轴和主轴及床头箱上的变速传动装置所构成,可分为普通木工车床、仿形木工车床和圆棒机等。木工车床适用于加工直径大、长度短的工件,可用高速钢或硬质合金刀具对钢件、铸铁件及轻合金件进行加工,可完成外圆、内孔、端面、锥面、切槽、切断等粗、精车削加工。
木工车床的安全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:
(1)一般规定。参见“带锯机”使用相关规定。
(2)车削前,应对车床各部装置及工具、卡具进行检查,并确认安全可靠。工件应卡紧,并应采用顶针顶紧。应进行试运转,确认正常后,方可作业。应根据工件木质的硬度,选择适当的进刀量和转速。
(3)车削过程中,不得用手摸的方法检查工件的光滑程度。当采用砂纸打磨时,应先将刀架移开。车床转动时,不得用手来制动。
(4)方形木料应先加工成圆柱体,再上车床加工。不得切削有节疤或裂缝的木料。
1.原木、锯材和成品的运输、贮存和操作最好全面实现机械化。尚未实现机
械化的生产过程,必须采取保护措施。
2木工机床的危险部位应加牢固可靠的封闭型防护罩,在旋转件的防护罩上应有单向转动的标志
3.加工木材过程应使用推木棍或安全夹具,操作者不要用手推木料。
4.人工搬运原木和锯材时,应使用工具,如吊钩、钩竿等,使操作者的双手不和木料直接接触。
5.木工机床必须设有制动装置,在切断电源后,制动装置应保证刀轴在规定
时间内停止转动,GB7033-86《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现代安全技术条件》规定:
(1)刨床宽度≥300mm在10s内停止。
(2)刨床宽度<300mm在5s内停止。
6.机床上应有刀轴定位的止动机构,以供装拆刀时使用。
7.木工机床必须设有吸尘装置,或留有适当口径的吸尘口,以供统一安装吸
尘设奋。吸尘装置应能保证连续工作8h后,木屑粉尘不致使防护装置失灵。同时应能保证工作场所的粉尘深度不超过10mg/m3。
8.木工机床的排屑通道要畅通,通道口宜向下。排屑通道、吸尘口与电气元
件安装处不得有通孔,以防失火和电气零件失灵。
9.木工机床采用非全封闭式结构的电机时,必须外加防火、防尘隔离。
10.气动输送设备和通风系统包括管道、旋风分离器、锯末和粉尘的料斗可能
产生静电,应该和木工机械一样进行接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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